《山东省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问答》全文

一、残疾人就业创业

1.政府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有什么规定?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设置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考国家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招用劳动者,不得歧视残疾人。

摘自《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规的通知》(鲁政发〔2012〕24号)第31条

2.如何计算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

答:按照规定比例计算应当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不足1人的,安排1人。安排1名一级或者二级的盲人,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用人单位跨省、市、县(市、区)招用的残疾人,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摘自《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13年11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第8条

3.政府对残疾人福利企业等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有什么人数规定?

答: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人数,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在10人以上。

摘自《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13年11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第11条

4.政府对安排残疾人到公益性岗位就业有什么规定?

答:各级人民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用工总数1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发展社会性服务、建立完善社区服务点,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乡镇、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专职干事纳入社会工作者队伍,保障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的残疾人专职委员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摘自《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13年11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第20条

5.政府对用人单位组织残疾人就业培训有什么规定?

答: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免费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摘自《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13年11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第17条

6.政府对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有什么扶持政策?

答: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残疾人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残疾人在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每个残疾人可以享受两次以内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摘自《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规的通知》(鲁政发〔2012〕24号)第36条、《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2008年3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第11条

7.政府在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生产经营方面有什么具体扶持措施?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农村残疾人发展生产,并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扶助。

摘自《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13年11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第29条

8.政府对扶持残疾人企业发展有什么政策?

答: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和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集中就业和残疾人创办的企业以及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经营,并将其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同等条件下,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其产品和服务。

摘自《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规的通知》(鲁政发〔2012〕24号)第35条

9.政府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有什么奖励?

答: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一定奖励,用于该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岗位培训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

摘自《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13年11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第34条

10.政府对用人单位享受的优惠资金支出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享受税收优惠的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对减免和退还的税金,应当将不低于其总额10%的比例用于补贴残疾人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摘自《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13年11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第26条

11.政府对保障残疾人就业的合法权益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为其选择适合的岗位,并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残疾职工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应当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残疾职工或者其家庭成员;裁减残疾职工的,应当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告。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转制等情形的,承继其权利义务的单位应当依法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摘自《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规的通知》(鲁政发〔2012〕24号)第38、39条

12.政府对不得强迫残疾人劳动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摘自《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13年11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第15条

13.政府对残疾人职工的劳动报酬有什么规定?

答:用人单位应当向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摘自《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13年11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第14条

1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残疾人有哪些免费服务项目?

答: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并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⑴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

⑵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

⑶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⑷为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主择业、跨地区就业和农村残疾人进城务工、组织劳务输出等提供必要的帮助;

⑸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⑹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摘自《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13年11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第33条

二、残疾人就业税费减免

(一)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政府对残疾人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残疾人享有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⑴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摘自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暂行条例》第15条);

⑵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免征增值税(摘自财税字[1994]0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2条);

⑶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摘自国函[1997]3号国务院关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批复》附件2第2条);

⑷残疾人员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征营业税(摘自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8条);

⑸残疾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每月(次)应纳税款减征90%;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全年应纳税额减征90%(摘自鲁财税[2006]26号《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6条);

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照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摘自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⑺企业安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范围的残疾人员,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摘自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

⑻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摘自财税[2010]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2.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经营困难的残疾人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年检费,并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摘自《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规的通知》(鲁政发〔2012〕24号)第32条

3.政府对城镇支持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有什么规定?

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城镇区域内划出适当经营场所或者摊位,安排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摘自《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13年11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第21条

(二)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范围及优惠额度

1.哪些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申请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包括:

⑴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⑵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⑶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2.国家对增值税退税方式及额度有什么规定?

答: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当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当年已交增值税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当年以后月份退还。当年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当年应纳税额为限;当年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额为限。纳税人当年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人当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当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3.山东省对残疾人就业增值税退税额度有什么规定?

答:对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人数和比例的单位,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其中,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县(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摘自《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鲁国税函〔2008〕27号)

4.国家对营业税退税方式及额度有什么规定?

答:营业税实行按月减征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当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当年以后月份减征。纳税人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纳税人当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12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5.对用人单位减免税有什么规定?

答:对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相关规定主要有:

⑴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劳务和其他税目劳务的纳税人,只能减征"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不足扣减的,不得用其他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扣减。

⑵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的次月起,随纳税申报一并书面申请退、减增值税或营业税。

⑶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当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当月的增值税或减征当月的营业税。

⑷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纳税人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⑸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次月起计算。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6.山东省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人数计算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摘自《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鲁国税函〔2008〕27号)

(三)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

1.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免税申请?

答: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⑴出具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⑵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⑶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⑷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⑸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2.特殊单位如何申请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答: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符合规定的单位(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⑴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⑵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⑶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⑷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3.残疾人个人如何申请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个人,应当出具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材料,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4.山东省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申请税收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和退税审批的具体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⑴符合财税[2007]92号文件和国税发[2007]67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和退税审批需报送的资料,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相关规定,由各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办理退税申请的纳税人应填写《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

  ⑶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季填写《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审批情况统计表》报市局备案。

摘自《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鲁国税函〔2008〕27号)

5.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的用人单位发生变更如何办理?

答: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应当根据变化事项按本通知相关规定重新申请认定和审批。纳税人因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退、减税条件时,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6.山东省用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发生变更如何申请?

答: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单位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纳税人应于用工情况发生变化的当月15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因用工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取消其税收优惠资格,并由主管税务机关上报设区的市局备案。

摘自《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鲁国税函〔2008〕27号)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哪些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按照年度差额人数与统计部门公布的同年度所在地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额之积计算。

摘自《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13年11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第9条

2.省属单位如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管理。驻济南的省级财政全额拨款的预算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足额代扣,属省级收入;其他驻济南的省级以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向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

摘自《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13年11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第23条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由哪些机构征缴?

答:财政全额拨款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联合会报本级财政部门足额代扣;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代收;其他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的就业服务机构缴纳。

市、县(市、区)政府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征收总额的5%为省级收入,于当年征收期内通过规定的征收渠道上缴省级财政,作为省级调剂金统筹使用。

摘自《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13年11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第24条

四、农村残疾人危房改造

1.什么样的房子才算是农村危房?

答:农村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险(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摘自《关于印发<山东省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建发[2013]5号)

2.国家对农村残疾人危房改造补助有什么规定?

答:国家政策明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各地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的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同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2013年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在此基础上对贫困地区每户增加1000元补助,对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贫困农户、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增加2500元补助。各省(区、市)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省级分类补助标准,落实对特困地区、特困农户在补助标准上的倾斜照顾。

摘自《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3]90号)

3.按照山东省规定,农村哪些残疾人符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条件?

答: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先支持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危房改造。

摘自《关于印发<山东省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建发[2013]5号)

4.山东省对农村残疾人危房改造的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各级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结合实际,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和残疾人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确定政府补助资金分类标准:

(1)修缮加固户均补助不低于0.5万元。

(3)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1.6万元。

摘自《关于印发<山东省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建发[2013]5号)

5.山东省对农村残疾人危房改造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含3人)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农村危房改造要充分考虑抗震等防灾设防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既要防止改造后住房达不到最低建设要求,又要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积极组织编制符合建设标准的农房设计方案,注重为将来扩建预留好接口。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施工。农房设计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与传统风貌。

摘自《关于印发<山东省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建发[2013]5号)

6.农村残疾人如何申请危房改造补助?

答:我省对农村残疾人等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农村危房改造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⑴个人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籍、五保低保等证明材料。

  ⑵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不符合补助条件或评议、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⑶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拍照。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核结果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⑷县级审批。县级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根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人员上门进行房屋鉴定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根据住房危旧程度,核定资助方式及标准。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乡(镇),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公示期不少于3天。

  ⑸签订协议。县级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反馈到乡(镇)后,要组织好乡(镇)(甲)、村(乙)、户(丙)三方进行签定危房改造协议(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报县级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一份),明确三方责任、改造后房屋结构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补助资金、资金拨付方式等内容。

签订完协议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危房改造项目,直到交付使用。

摘自《关于印发<山东省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建发[2013]5号)

五、残疾人社会保险

1.对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扶持政策?

答:对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摘自《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

2.政府对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有什么扶持政策?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规定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贫困残疾人,代缴个人承担部分的全部或者部分费用。

摘自《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规的通知》(鲁政发〔2012〕24号)第46条

3.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有什么待遇?

答: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享受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等各项特惠待遇。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摘自《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39号)

六、残疾预防、康复和医疗

1.医疗保健机构在预防孕妇分娩残疾患儿方面的职责是什么?

答: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妇提供孕期保健服务,经产前诊断发现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有严重缺陷的,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摘自《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规的通知》(鲁政发〔2012〕24号)第16条

2.残疾人康复医疗费用能不能报销?

答:参加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其医疗康复项目所需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支付。

摘自《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规的通知》(鲁政发〔2012〕24号)第18条

3.残疾人到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有什么减免政策?

答:对就医的残疾人,二级以上综合公立医疗机构免收挂号、诊查、急诊观察床位等费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收一般诊疗、出诊等费用;减收费用的检查治疗项目由医疗卫生机构确定,减收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摘自《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规的通知》(鲁政发〔2012〕24号)第22条

4.贫困残疾人就医享受哪些医疗救助政策?

答: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制度,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救助;对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贫困残疾人,其住院费用在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部分救助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县级以上政府应将特殊性精神病患者纳入定期免费服药范围,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急发性精神病患者及时实施医疗救助。

摘自《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规的通知》(鲁政发〔2012〕24号)第23条

七、残疾人社会优待

1.除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障政策以外,残疾人还可以享受哪些社会保障服务?

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⑴农村残疾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费用,生活用电、水、煤气等费用应给予减收或免收优惠;

  ⑵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属于城镇居民的,应当安排进入福利院或者给予社会救济;属于农村居民并符合农村五保规定的,应当安排进入敬老院等福利机构;

  ⑶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在享受农村低保补助的基础上,生活仍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救助;

  ⑷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社会救助机构应当救助。

摘自《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2008年3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第12条

2.县(市、区)对残疾人有哪些优待?

答: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残疾人给予以下优惠待遇:

  ⑴对贫困重度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补贴;

  ⑵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者供养;

  ⑶对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一户有两个以上残疾人和有老年残疾人的家庭,适当提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补助标准;对依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扶养的无生活自理能力和固定收入的成年残疾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⑷对民政部门核定为低收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的残疾人家庭,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临时性救助;

  ⑸在农村危房改造中,优先改造住房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房屋;对符合村镇规划和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残疾人给予优先照顾;

  ⑹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市廉租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按照规定提供租房补贴、实物配租或者减免租金,并在楼层分配中给予照顾;

  ⑺征收残疾人房屋的,征收人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便利,在调换、回迁房屋的地点、楼层、相关补偿等方面给予照顾;

  ⑻对其他困难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帮扶措施。

摘自《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规的通知》(鲁政发〔2012〕24号)第47条

3.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有什么优惠规定?

答: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免交残疾鉴定费和工本费。

摘自《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规的通知》(鲁政发〔2012〕24号)第13条

4.残疾人凭残疾人证能够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残疾人凭残疾人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优惠和照顾:

  ⑴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其他交通工具优先购票、检票;

  ⑵盲人可以牵引导盲犬乘坐交通工具和出入公共场所;

  ⑶听力残疾人减半交纳移动通讯工具信息费;

  ⑷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家庭免收电视初装费,减半交纳基本收视维护费;

  ⑸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购买自驾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减半交纳登记类、管理类行政收费,在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临时停车场停车免交停车费;

  ⑹村民委员会兴办公益事业,残疾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义务;

  ⑺农村残疾人家庭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者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按照规定减半交纳或者免交生活用电、水、煤气、采暖等费用;

  ⑻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⑼免费使用公共厕所。

摘自《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规的通知》(鲁政发〔2012〕24号)第48条、《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第17条

5.政府对残疾人专用犬驯养有什么扶持政策?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残疾人专用犬驯养服务业发展;有关部门对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应当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摘自《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规的通知》(鲁政发〔2012〕24号)第55条

八、残疾人教育

1.政府对残疾人教育有什么规定?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少年免费义务教育,提高残疾人义务教育水平,实施残疾儿童免费学前教育和残疾学生免费高级中等阶段教育,逐步实行残疾人免费高等职业教育;按照有关规定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和残疾人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等资助,保障其完成学业。

摘自《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规的通知》(鲁政发〔2012〕24号)第25条

2.政府对残疾学生教育有哪些扶持政策?

答:⑴对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学生,应免除杂费、寄宿费、教科书费,并对在校贫困残疾学生的生活费给予补助。

  ⑵符合借读条件的残疾学生,免收借读费,与所在城市残疾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⑶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收残疾学生,并放宽残疾学生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和贷学金审核条件。

  ⑷普通高级中学、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在录取条件上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残疾学生适当照顾。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免试体育。

  ⑸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生活困难的在校残疾大、中专学生给予适当的学费补助。

摘自《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第6条

九、残疾人文化体育

1.残疾人进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有什么扶持政策?

答:实行收费的公园、展览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应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对残疾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重度残疾人和盲人的一名陪护人员与残疾人享有同等待遇;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应当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康复器械。

摘自《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规的通知》(鲁政发〔2012〕24号)第40条

2.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有什么补助政策?

答:残疾人在集训、演出、比赛期间,组织者应当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残疾学生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者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摘自《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规的通知》(鲁政发〔2012〕24号)第43条

3.对残疾人参加重大活动的就业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答:残疾人职工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和参加集训期间,鼓励用人单位保留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对残疾人选手,组织单位应当给予补贴。对在国内外重大体育、职业技能等比赛中成绩突出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或者选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创造条件,积极促进其就业。

摘自《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13年11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第30条

十、残疾人其他社会保障

(一)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1.山东省对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有什么规定?

答:坚持"救早、救小"原则,对0-6岁残疾儿童实施免费抢救性康复,在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达不到入学条件的,救助年龄可放宽到9周岁。

摘自《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39号)

2.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对象主要有哪些?

答:康复项目救助对象主要是符合条件的0-6岁听力语言残疾儿童、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肢残儿童、低视力儿童等。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9周岁。

摘自《山东省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实施办法》(鲁残联发〔2013〕4号)

3.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对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除必须满足上述救助对象范围外,还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⑴具有山东省常住户口,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⑵诊断证明(有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诊断证明)、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经定点专业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⑶符合相应实施项目规定的年龄;⑷家庭经济困难(社会散居残疾孤儿不受限制),并保证受助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至少接受规定时间的康复训练。其中: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每年不少于10个月,脑瘫儿童每年不少于9个月。

摘自《山东省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实施办法》(鲁残联发〔2013〕4号)

4.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⑴康复训练: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每人年补助训练费12000元,对贫困患者给予配发助听器补助,每人补助6000元(4800元用于购买助听器,1200元用于助听器验配服务);脑瘫儿童每人年补助训练费13200元(1200元用于辅助器具装配)。

⑵人工耳蜗:对年龄在1-6岁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双裸耳听力损失≥100分贝),经评估符合植入电子耳蜗条件的,免费提供人工耳蜗1套;手术费用按每人12000元补助,用于术前复筛检查、手术及术后5次调机;按每人14000元标准对术后一学年(10个月)的康复训练给予补助,主要用于术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等。

⑶肢残儿童矫治手术:每人补助15000元,其中手术费1000元、术后康复训练费4000元、辅助器具装配费1000元。

⑷低视力儿童康复:对进入定点机构进行康复的低视力儿童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用于免费配发助视器、进行为期不少于6个月的康复训练。

摘自《山东省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实施办法》(鲁残联发〔2013〕4号)

5.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有没有时间规定?

答:听力语言、智力、孤独症、脑瘫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时间原则上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

摘自《山东省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实施办法》(鲁残联发〔2013〕4号)

6.如何申请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

答: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其家长(监护人)持家庭户口本、残疾人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儿童福利证)及专业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原件,到其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乡镇(街道)残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核实筛查,报县级残联复审。县级残联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和康复潜力评估,审批结果在残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通知监护人,符合条件者发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卡》,安排到选定的定点康复机构实施康复;不符合条件者,书面或当面告知具体原因。

摘自《山东省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实施办法》(鲁残联发〔2013〕4号)

(二)残疾人托养服务"阳光家园计划"

1.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申请"阳光家园计划"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依法建立,手续完备,经县级以上残联确认开展残疾托养服务;

(2)机构设施设备、功能用房、活动场地等能基本满足残疾人日常生活起居,技能培训、康复训练等托养服务,符合无障碍设施规范要求,且正常运行半年以上;

(3)具有一定托养规模,并配有相应的专业护理和服务人员;

(4)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规范管理,运行良好,服务到位,信誉良好,残疾人满意率高;

(5)与托养服务对象或监护人签订一年以上托养服务协议;

(6)托养服务对象持有《中国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摘自《省残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阳光家园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残联发[2010]32号)

2.残疾人家庭申请"阳光家园计划"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困难标准残疾人家庭;

(2)家庭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段且无业,长期需有专人照顾;

(3)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摘自《省残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阳光家园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残联发[2010]32号)

3."阳光家园计划"资助标准是多少?

答:"阳光家园"的资助标准,由各市残联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居家托养和日间照料的资助标准应不低于600元/年,资金支出比例不得低于资金总额的60%.

摘自《省残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阳光家园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残联发[2010]32号)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1.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有哪些?

答:主要是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l2995-2006)的相关规定。

摘自《财政部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2.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标准为每辆每年200元。

摘自《财政部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3.如何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答: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持相关证件和购车凭证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残联负责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县(市、区)残联负责把资金发放到残疾人手中。

(四)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

1.对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基础上再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具体补贴标准由各设区的市或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视情况适时调整。

摘自《关于印发山东省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0〕21号)

2.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有什么要求?

答:凡具有山东省常住户口且享受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均可申请该项生活补贴,原则上从获审批下月起享受该补贴待遇。

摘自《关于印发山东省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0〕21号)